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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过程中企业可以更换总经理吗?


信息编号:17747 查看次数:1392
发布时间:2012/6/8 9:04:18 最后更新时间:2012/6/8 9:04:18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不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更换总经理即是不符合第(5)点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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