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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诉讼”在民告官实践中的运用信息编号:16826 查看次数:1724 发布时间:2012/5/15 8:43:19 最后更新时间:2012/5/15 8:43:19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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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阶段,行政诉讼有了一定的发展,特别是涉及到征地拆迁、行政处罚等领域的行政诉讼更出现井喷式的发展。 作为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却是一个新的话题,中国目前行政诉讼专业人才非常缺乏,在有些地方的行政诉讼专业人员基本上不是政府工作人员就是已经被政府收编的“政府法律顾问”。作为普通百姓在“民告官”行政诉讼方面无论从哪个角度都处于弱势地位。“穷不跟富斗、民不跟官斗”的几千年民俗更是让大多数人在强权面前选择了妥协和退让。 作为一名数年来至于力研究和实践“民告官”案件的律师,在实战中探索出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这就是在实践中要充分运用“组合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组合诉讼”就是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利用一般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若干个先置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证据作出的这一现状,在启动“民告官”打击其最终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前,首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其他前置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然后层层进行“手术刀式”精确的违法追究,以期获得最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原理就是任一前置行政程序的违法,都直接导致最终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例如:拆迁许可证诉讼,如果仅提起这一诉讼,胜诉几率几乎为零。但是通过对作出拆迁许可证所依据的立项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用收回等文件逐一进行精确法律打击的话,就会发现其中由于项目“特事特办”导致的程序与实体违法点就非常多,而任何一个先置文件的违法都会导致拆迁许可证依据错误而确认为违法。也就达到了我们最终的目的。 而“组合诉讼”的精髓就是要充分利用个案的案件特点,有策略的打“组合拳”,官有“综合执法”民有“组合维权”,同样的道理,就是通过几个相互关联的诉讼,有策略有步骤的分步实施,这样就会在行政诉讼中,充分的利用各被告行政行为衔接中的漏洞,以对方的力量打击对方。例如笔者曾代理一起案件,拆迁主管机关以发改委的一纸通知作为立项核准文件作出了拆迁许可证,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一审法官也认同拆迁主管部门作的“这么多年我们就是按这一政策来执行”的所谓工作规则解释。笔者看到发改委的这一纸通知并非是立项核准文件,但一家之言似乎得不到与地方政府有“父子”相称的基层法院的认可。笔者避实就虚,以发改委违法以“通知”替代法定的立项核准审批为由将发改委告上法庭。法改委为推卸自己的责任,达到胜诉为目的,在法庭上明确说明:自己做的仅是内部通知,不是立项核准文件,通知的效力与核准文件不等同。至于有关开发商拿着他的通知去做其他事情并非是发改委的问题。这个案件败诉了,法院判决发改委胜诉,但判决书中认定发改委没有作出立项核准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直接导致拆迁许可案件中拆迁主管部门在没有立项文件的情况下作出拆迁许可是违法的结果。一个漂亮的“组合拳”以小败而换得了全案的胜诉。 所以我们在启动行政诉讼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行政诉讼的特点,以及与涉案行政诉讼有关的所有关联性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法律依据。一句谎话要用一百句谎话来圆,对于准备打行政官司的公民来说,最担心的是被告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做假证,因为盖个章伪造一份证据似乎对于被告来说很简单。“组合诉讼”的好处也会通过层层的细致审查,找出其相互矛盾之处,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期限为十天,在短时间内,往往有的案件证据需要数个部门来提供,各个部门基本上都站在部门利益角度来准备,往往造成了几个先置程序前后颠倒,这种程序的重大违法也会直接导致最终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例如:一起拆迁案件,规划局出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落款日期早于《立项核准文件》,如果不系统的进行“组合诉讼”,很难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因为法院在拆迁许可案件审判实践中一般审查先置文件证据以公章和内容齐全即认定合法。但对于单独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诉讼,必须要审查,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先置程序,也即有没有《立项核准文件》,本案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出时,《立项核准文件》尚不存在,也即可认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那拆迁许可自然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而违法。 因此,有时行政诉讼没有想象的那么难,只要深入了解行政诉讼程序,运用“组合诉讼”的战略战术,再辅以“外科手术刀”式的层层精确打击,在目前国情现状之下,是争取胜诉率最高的一种方法。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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