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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育费能否变更?


信息编号:16796 查看次数:1244
发布时间:2012/5/14 11:35:13 最后更新时间:2012/5/14 11:35:1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问:离婚后,子女抚育费能否变更?

答:子女抚育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变更,是指父母双方离婚时已经协议确定或经判决确定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育费或者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提出要求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 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离婚时,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决定的抚育费数 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抚育费不足或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特殊的情况,因此必然要对其抚育费进行变更。所以,法律允许变更抚育费,但必须依法变更。

(1)变更子女抚育费,应另行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提出增加抚育费的情形较多,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变更子女抚育费,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所以,应另行起诉。

(2)符合法定事由,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抚育费必须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给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仅有此法定事由还不够,还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给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3)父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无论是增加、减少抚育费,父母双方首先应该协商解决,如协议不成时,可诉请法院解决。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 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①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 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②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

   还有一种情况,要求变更的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 记离婚,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育费或负担部分抚育费达成协议的,经若干时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育费的诉讼,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诉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问:父母离婚后,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育费?

答: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 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担负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可见,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提供抚育费,但是应在下列三种情况下,父母才有义务继续提供抚育费。这三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

(1)丧失 劳动能力或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 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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