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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信息编号:16766 查看次数:2021
发布时间:2012/5/14 10:49:45 最后更新时间:2012/5/14 10:49: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问: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http://www.kaitailvshi.com/PostTopic.aspx
    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那么任何一方因知识产权而得到的财产性利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方都有权利分享。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智力成果,其权利的产生、取得及财产性利益的实现往往不是同步 的,甚至还会相隔很长的一段时间,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发生 变化的话,就会给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权益的性质认定带来困难。判断一方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究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其知识产权 的权利取得是在离婚之前还是在离婚之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约 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使是在离婚之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只要离婚之前已经明确可 以取得的,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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