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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信息编号:16764 查看次数:1280 发布时间:2012/5/14 10:44:51 最后更新时间:2012/5/14 10:44:5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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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http://www.kaitailvshi.com/PostTopic.aspx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 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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