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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彩色图片社诉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将其为顾客拍摄的婚纱照片应顾客要求加洗后在营业场所摆放侵犯著作权案(一)信息编号:12574 查看次数:1032 发布时间:2011/9/20 10:22:47 最后更新时间:2011/9/20 10:22:4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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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彩色图片社诉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将其为顾客拍摄的婚纱照片应顾客要求加洗后在营业场所摆放侵犯著作权案
【问题提示】 婚纱摄影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企业未经拍摄人许可将其拍摄的婚纱照片摆放于自己的营业厅内进行样展,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东方彩色图片社。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 1998年9月初,原告东方彩色图片社给两名顾客拍摄24寸、16寸婚纱照各1张,7寸婚纱照片各21张,并据此制作相册一本。此后不久,该两顾客去被告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处加洗上述照片一套,并且让暂时放在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处(加洗费300元)。加洗好后,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将其摆放在营业大厅内,被原告发现。原告于同年10月16日向平顶山市公证处申请在被告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东方彩色图片社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8年9月初,我社给两名顾客拍摄24寸、16寸婚纱照片各一张,7寸婚纱照片21张,并制成相册一本。同年9月29日,被告未经我社许可,为招揽顾客,以营利为目的,将上述24寸、16寸照片悬挂在其营业处的墙面上,将装有21张7寸婚纱照片的相册公开摆放在其接待室桌面上,造成不良影响,导致顾客被误导而去被告处制作婚纱摄影,直接影响了原告经营。要求:1.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摄影作品权),在《平顶山日报》、《平顶山晚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我社的经济损失,侵权一日按一元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费和登报费。 被告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答辩称:原告是一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专营照相服务的企业,属于服务行业。为人照相是一种有偿服务,照相馆和摄影人均不享有所摄照片的著作权。我们受朋友之托为其洗照片1套,并且应照片上人之托放在这里,并没有将相册放在接待桌上,也没有将照片挂在墙上,而是原告闯人我们正在装修的店内进行摆、挂,自称之为取证。我店正在装修,没有正式开业。我们没有侵权。 【审判】 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方彩色图片社摄影属赢利性经营活动,摄影底片应归底片人所有,因此,东方彩色图片社对其所照的照片没有摄影所有权。被告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洗印照片只是收费加洗,故东方彩色图片社所诉的侵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12月15日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东方彩色图片社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把我们摄制的婚纱照片挂在自己营业室内的墙壁上及招待顾客的桌面上展览的事实应予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我社对摄制的婚纱照片拥有著作权。 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婚纱摄影照片,从化妆、道具到人物形态,都融入制作者的智慧,其不同于一般的肖像照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本案中顾客与东方彩色图片社形成了一种委托创作摄影作品的关系,就著作权的归属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婚纱照的原件虽交顾客所有,但著作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东方彩色图片社享有婚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顾客享有肖像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享有该照片的使用权。 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将东方彩色图片社创作的婚纱摄影作品摆放在用于营业的大厅内,足以造成他人误认为该婚纱摄影照片是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的作品,因而构成了对东方彩色图片社署名权的侵犯,同时也侵犯了该作品的使用权。但由于摆放时间短,对东方彩色图片社并未造成大的影响,但未造成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及处理不当。上诉人东方彩色图片社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其要求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停止侵权的请求应予支持;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该院于1卯9年4月20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大联盟摄影婚庆中心立即停止对东方彩色图片社婚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使用权)的侵害。 三、驳回东方彩色图片社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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