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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信息编号:22820 查看次数:1297
发布时间:2013/7/11 9:54:30 最后更新时间:2013/7/11 9:54: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答: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其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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