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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由谁确认


信息编号:22757 查看次数:1439
发布时间:2013/6/14 9:13:16 最后更新时间:2013/6/14 9:13:1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答:所谓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
    此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合同或者无效的合同条款,是否必须由上述机关进行确认,《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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