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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信息编号:22747 查看次数:1144
发布时间:2013/6/14 9:01:36 最后更新时间:2013/6/14 9:01:3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什么是“竞业限制”?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所谓竞业限制,亦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这一制度的设置目的就是预防和解决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互挖墙脚,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所引发的纠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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