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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得风险代理的案件信息编号:22308 查看次数:3449 发布时间:2013/2/13 0:00:50 最后更新时间:2013/2/13 0:00:50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
详细描述: |
不得风险代理的案件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正式确认风险代理是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该办法中对于风险代理的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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