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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可以延长吗?


信息编号:22092 查看次数:2501
发布时间:2013/1/22 10:46:07 最后更新时间:2013/1/22 10:46:07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女职工的产假一般是不少于90天,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例如:(1)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3)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由各地政府规定(如广东省规定“职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4)广东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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