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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有权拿回属于员工的劳动合同?信息编号:22090 查看次数:1262 发布时间:2013/1/22 10:43:42 最后更新时间:2013/1/22 10:43:4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公司无权拿回属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公司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公司擅自要回属于劳动者的那份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公司坚决不返还的,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进行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也可以直接选择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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