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劳动纠纷 |
劳动者需支付的违约金有数额限制吗?信息编号:22087 查看次数:1065 发布时间:2013/1/22 10:34:00 最后更新时间:2013/1/22 10:34: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劳动者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下需支付违约金,并且在这两种情况下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规定有所不同: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此时劳动者需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并且如果劳动者已经履行了部分的服务期义务,那么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约定服务期为五年,单位支付培训费10万元,也即分摊到每年的培训费是2万元,劳动者已在本单位服务了两年,需要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剩余的服务期三年分摊的培训费6万元。 2、劳动者违反敬业限制条款的; 此时关于劳动者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由劳动者和单位约定确定。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