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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解决户口为条件约定的服务期有效吗?


信息编号:22085 查看次数:965
发布时间:2013/1/21 11:32:20 最后更新时间:2013/1/21 11:32:2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问题的,单位不能以此为条件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此为条件约定了服务期的,该约定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才能约定服务期,除此之外都不能约定服务期。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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