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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一定要付补偿金吗?


信息编号:22082 查看次数:1094
发布时间:2013/1/21 11:28:29 最后更新时间:2013/1/21 11:28:2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职工和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离职的,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一定要每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了敬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经济补偿。单位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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