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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试用期由谁定?


信息编号:22072 查看次数:1021
发布时间:2013/1/18 14:18:05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8 14:18:0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的试用期,应该是由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并且只能约定一次。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劳动者和派遣单位,只有他们之间才能依法约定试用期,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权给派遣工设定试用期。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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