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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订立人身伤亡免责条款有效吗?


信息编号:22065 查看次数:1176
发布时间:2013/1/18 14:10:32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8 14:10: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现实中有建筑工程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人身伤亡免责条款”,即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其相应费用由劳动者自行负责,与企业无关。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这类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建筑工程企业仍应对劳动者的死伤承担责任。
      如果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出现死伤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构成工伤。所属工程队及企业应在劳动者发生事故死亡之日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逾期未提出,那么死者家属可于死者发生事故死亡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工程队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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