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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往外地工作不愿被调回,职工违约?信息编号:22012 查看次数:1013 发布时间:2013/1/17 10:16:41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7 10:16:4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规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内容的。因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着约束力的,双方都应按规定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内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企业将职工派往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以外的地方工作,应额外向职工支付差旅费;而当企业要求职工再回到原工作地点时,职工也应该履行,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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