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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对超过期限的仲裁申请如何处理?


信息编号:21995 查看次数:990
发布时间:2013/1/15 10:26:00 最后更新时间:2013/1/15 10:26:0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劳动仲裁委员会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可参考: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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