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劳动纠纷 |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1信息编号:21355 查看次数:2745 发布时间:2012/11/26 17:04:19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26 17:04:19 所在地:全国各地 电话:4008550188 手机:18810880670 |
详细描述: |
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或按规定给付相关费用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公安机关在特定历史时期接收部分社会人员的档案引发的纠纷除外。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
|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
2013/4/16 11:45:09 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 |
2013/4/16 11:45:01 网络公布企业的价格表是违法的吗? |
2013/1/5 8:56:03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 |
2013/1/4 17:11:34 信用卡盗刷的现象越来越多 |
2013/1/4 8:56:24 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及新增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