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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信息编号:20929 查看次数:962
发布时间:2012/11/9 11:09:34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9 11:09:3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针对不少用工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在此前的11个月中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是对未在“一年”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严厉处罚措施,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劳动合同法》也因此有更强、更实用的操作性。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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