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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兼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信息编号:20904 查看次数:835
发布时间:2012/11/9 9:25:26 最后更新时间:2012/11/9 9:25:2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兼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2)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
    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以职工兼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仅限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且无论其所“兼职”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可适用上述规定。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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