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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给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信息编号:20705 查看次数:826
发布时间:2012/10/23 15:54:11 最后更新时间:2012/10/23 15:54: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3.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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