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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分支机构能否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成为用人单位?


信息编号:20640 查看次数:769
发布时间:2012/10/19 11:17:03 最后更新时间:2012/10/19 11:17: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问:实践中,很多企业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一旦发生纠纷,劳动仲裁机构经常以分支机构没有用工权为由,不认可分支机构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到底企业的分支机构能否签订劳动合同呢?
    答:《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这一条中,并未明确规定分支机构能否成为用人单位,由此造成了实践中理解的不同。《劳动合同法》对此也未明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这些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分支机构不是用人单位。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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