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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不符合法律要件,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信息编号:20386 查看次数:966
发布时间:2012/9/29 10:52:16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9 10:52:16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除名决定是否有效,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法律要件,即用人单位做出除名决定的事实是否成立、依据是否合法及送达方式是否有效,否则除名决定不能成立并生效,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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