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劳动纠纷 |
企业的这种要求合理吗?信息编号:20353 查看次数:930 发布时间:2012/9/29 9:23:45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9 9:23: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我是企业的一名技术人员,为企业建立了许多新的技术,由于长期过度劳累,得了严重的颈椎病,不能坚持工作,提出辞职回家休养,但企业以我拥有商业机密,必须6个月后才能离开,但我的劳动合同并未写明此款,是否必须6个月后离开才合劳动法?
答: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此项约定,你有权拒绝单位的此项要求。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密及竞业限制的条款,你应该按约定履行。否则如果因为你的行为致使企业造成损失的,你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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