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劳动纠纷
 

企业的这种要求合理吗?


信息编号:20353 查看次数:930
发布时间:2012/9/29 9:23:45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9 9:23:4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我是企业的一名技术人员,为企业建立了许多新的技术,由于长期过度劳累,得了严重的颈椎病,不能坚持工作,提出辞职回家休养,但企业以我拥有商业机密,必须6个月后才能离开,但我的劳动合同并未写明此款,是否必须6个月后离开才合劳动法?
    答: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此项约定,你有权拒绝单位的此项要求。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密及竞业限制的条款,你应该按约定履行。否则如果因为你的行为致使企业造成损失的,你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