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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该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却不同意怎么办?


信息编号:20344 查看次数:978
发布时间:2012/9/28 11:38:11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8 11:38:11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本人93年9月到现在所在单位工作,到今年9月已经在此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现合同到期,单位同意续签,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单位应该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单位却不同意.如本人与单位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应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高院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
    答:《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你所在单位如果同意与你续签合同,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你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张你与单位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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