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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哪些权益受到了侵犯?


信息编号:20343 查看次数:1677
发布时间:2012/9/28 11:35:55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8 11:35:55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我在一所中专学校从事保安工作已经3年了,但校方一直不愿签合同。给我的待遇是临时工待遇,每天10元钱,每月22个工作日,只有22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35元,其他保险福利一概没有。请问:1、校方有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2、现在我和校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吗?3、我的哪些权益受到了侵犯?谢谢!
    答: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你与校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你有权要求校方与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另外校方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可以要求校方增加;校方也应该根据当地的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校方拒绝履行以上义务,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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