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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利益,员工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


信息编号:20277 查看次数:1587
发布时间:2012/9/27 10:36:30 最后更新时间:2012/9/27 10:36:30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⑴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你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人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你为单位提供了十六个月的劳动,公司应该向您支付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⑵对于未付清的工资部分,你也有权向其主张要求足额支付。并且,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标准加付赔偿金。
    ⑶根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你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法施行以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所以,公司应在2008年2月1日之前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公司违反规定,你可以要求其支付7个月双倍工资。
    如果公司与你对以上赔偿内容无法达到协商一致的意见,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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