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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任何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其经济补偿金怎样计算和支付?


信息编号:20008 查看次数:1071
发布时间:2012/9/19 11:15:43 最后更新时间:2012/9/19 11:15:4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医疗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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