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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告知病史的,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


信息编号:19426 查看次数:1039
发布时间:2012/8/8 10:29:38 最后更新时间:2012/8/8 10:29:3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相关真实情况告知于保险人,以便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确定适用的费率。若投保人故意不告知被保险人病史的,自保险合同签订后至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不予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且保费也不予退还。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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