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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的保单,合同终止的如何恢复效力?


信息编号:19425 查看次数:1177
发布时间:2012/8/8 10:27:48 最后更新时间:2012/8/8 10:27:48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续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若要恢复合同效力,需与保险人协商达成协议并补交保费后,合同恢复效力。如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后效力恢复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是可以获得理赔的,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从保险金中扣减欠交的保费。因此说,作为分期付款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应及时在规定的期限内续交保费,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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