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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信息编号:19419 查看次数:1445 发布时间:2012/8/8 10:20:54 最后更新时间:2012/8/8 10:20:54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详细描述: |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7条、第32条、第37条、第5 1条、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的;(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由此可见,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酌,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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