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信息编号:19411 查看次数:1252
发布时间:2012/8/8 9:48:49 最后更新时间:2012/8/8 9:48: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失业保险费由国家强制征收,其缴费基数依照法定的方法计算。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o"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综合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只能是以劳动者的报酬为基数,是不能自行约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13/8/22 11:17:39 劳动合同法与现行法律政策中的条款冲突怎么办
    2013/8/22 11:16:54 劳动合同法出台的两大目的是什么
    2013/8/22 11:15:52 劳动合同法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2013/8/22 11:14:40 劳动关系跨越新旧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2013/8/22 11:13:37 明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不续要给劳动者补偿吗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