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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自行约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信息编号:19411 查看次数:1252 发布时间:2012/8/8 9:48:49 最后更新时间:2012/8/8 9:48:4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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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失业保险费由国家强制征收,其缴费基数依照法定的方法计算。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o"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综合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只能是以劳动者的报酬为基数,是不能自行约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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