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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因为哺乳期内哺乳孩子而耽误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因此扣除她的工资和奖金?


信息编号:19357 查看次数:2527
发布时间:2012/8/7 9:53:03 最后更新时间:2012/8/7 9:53: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9条更进一步具体地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女职工在工作时间为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哺乳,是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克扣她的工资和奖金。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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