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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否因为劳动者请假,发放的工资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信息编号:19348 查看次数:2506 发布时间:2012/8/7 9:39:03 最后更新时间:2012/8/7 9:39:03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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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因于各种客观原因,不得不向用人单位请假。在扣除请假期间应付的工资后,最终支付的月工资,很有可能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对于一些底层劳动者,其基本工资本身就是最低工资,再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最终实际所得到的工资就必然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此,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第12条第3款规定:“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可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因为自身的原因,没有在工作的时间内完成正带的工作,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的时候,是可以不受最低工资的限制,而可以按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来支付报酬。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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