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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可以在女职工孕、产期解除劳动合同吗?


信息编号:16845 查看次数:1533
发布时间:2012/5/15 10:26:39 最后更新时间:2012/5/15 10:26:3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在试用期或任何其他时期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三期”内违纪的除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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