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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吗?


信息编号:16817 查看次数:1610
发布时间:2012/5/14 11:57:19 最后更新时间:2012/5/14 11:57:19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试用期内不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这就是说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项内容。所以,企业应当最迟在劳动者开始为企业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即先有劳动合同,后有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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