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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返还彩礼的相关依据信息编号:13315 查看次数:1787 发布时间:2011/11/1 15:49:58 最后更新时间:2011/11/1 15:49:58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价格:面议 电话:15911117909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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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的相关依据
张春辉律师 电话:15911117909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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