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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信息编号:11792 查看次数:3259 发布时间:2011/8/12 8:57:22 最后更新时间:2011/8/12 8:57:2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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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2010-02-12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三十五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责任的规定。 目前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雇用保姆、小时工、家庭教师等情况已非常普遍,对于在劳务期间发生的纠纷如何解决,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三审之前,草案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纠纷。在侵权责任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不少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都建议,对个人之间因劳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做出规定,从而为解决此类纠纷确立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该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三次审议期间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许多媒体将侵权责任法草案对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等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范作为焦点问题进行了报道。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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