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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之定向发行


信息编号:23076 查看次数:259
发布时间:2022/3/26 9:41:38 最后更新时间:2022/3/26 9:41:38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gailvdingshuying 手机:
详细描述: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之定向发行
合同编号
                                                             
甲方: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指派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份相关事宜,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提供下列服务。
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围绕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收集材料,解答相关问题,起草相关文件;其他明显属于律师服务的事项;
一般情况下,律师不指导信息披露公告。
说明:制作与起草的区别是制作由律师来定稿,起草由公司来填写数据并定稿。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
2.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5. 乙方应保持与甲方的通讯联系畅通,如因乘坐飞机、开会、开庭等不方便接听电话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及时回电,但不是预留的电话或无法判断来电人时除外。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 甲方指定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 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5. 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资料。
6. 同意乙方列席甲方股东大会。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本次法律顾问费用共计人民币 00000元,大写零零零零零元 。没有乙方的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法律顾问费交给乙方办案人员转交,但乙方办案人员持有开给甲方的发票时除外。
支付方式如下:
1、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00000元  ;
2、在乙方出具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00000元 ;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商务中心区支行
帐户名称: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帐号:35270188000059778
第五条 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翻译费,复印费;
住宿:合伙人律师的标准为单间;
车票:合伙人律师的标准为一等座,如从一个项目到另一个项目,起始地不一定是北京。
餐费:如果宾馆不含早餐,可凭收据报销。
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2、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索赔、费用和开支,均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所承担的责任、损失、索赔、费用及开支的总额,不超过乙方已收取的费用。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签署时间:2022年1月18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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