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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信息编号:23075 查看次数:403 发布时间:2022/3/20 2:38:12 最后更新时间:2022/3/20 2:38:12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gailvdingshuying 手机: |
详细描述: |
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编号: 乙方编号: 甲方: 乙方: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鉴于: 因 拟对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该收购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围绕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收集材料,解答相关问题,起草相关文件;其他明显属于律师服务的事项; 一般情况下,律师不指导信息披露公告。 说明:制作与起草的区别是:制作由律师来定稿,起草由公司来填写数据并定稿。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费用后,开展相应的工作; 2.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 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5. 乙方应保持与甲方的通讯联系畅通,如因乘坐飞机、开会、开庭等不方便接听电话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及时回电,但不是预留的电话或无法判断来电人时除外。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2.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3. 甲方指定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 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5. 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提供调查所必需的资料,认真接受乙方调查访谈,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 6. 同意乙方列席甲方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本次法律顾问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没有乙方的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将法律顾问费交给乙方办案人员转交,但乙方办案人员持有开给甲方的发票时除外 支付方式如下: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2、在本项目收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商务中心区支行 帐户名称: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帐号:35270188000059778 第五条 工作费用 1、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翻译费,复印费; 住宿:合伙人律师的标准为单间; 车票:合伙人律师的标准为一等座,如从一个项目到另一个项目,起始地不一定是北京。 餐费:如果宾馆不含早餐,可凭收据报销。 3) 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2、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和效率兼顾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索赔、费用和开支,均全部由乙方承担。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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