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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未收到代理费的缴税方式信息编号:22433 查看次数:2137 发布时间:2013/2/21 2:47:11 最后更新时间:2013/2/21 2:47:11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
详细描述: |
签订合同未收到代理费的缴税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见国税发〔1997〕43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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