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泰律师事务所 >> 临时存放 >> 大杂烩
 

签订合同未收到代理费的缴税方式


信息编号:22433 查看次数:2137
发布时间:2013/2/21 2:47:11 最后更新时间:2013/2/21 2:47:11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详细描述:
    签订合同未收到代理费的缴税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见国税发〔1997〕43号)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我要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会员评论
      评论载入中...
    该用户最近发布的5条信息
    2022/4/10 21:34:46 律师调入凯泰律师事务所流程
    2022/4/3 23:00:26 需要律师见证的监事的声明和承诺
    2022/4/3 22:58:12 需要律师见证的高管声明和承诺
    2022/4/3 22:55:49 需要律师见证的董事声明和承诺
    2022/4/3 22:51: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最新发布的信息 More>>
    法律工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

    首都律师 北京市司法局

    个税精灵 五险一金计算器

    税后工资计算器

                             >>>更多

    来访路线
    来访路线:      点击查看
    总部地址:北北京朝阳区四惠京通大厦南门b2区2层106室
    © 2005-2022 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33005号-4 律师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