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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所得税税率及合伙人所得税举例信息编号:22329 查看次数:4269 发布时间:2013/2/17 1:18:35 最后更新时间:2013/2/24 0:58:36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
详细描述: |
查账征收方式下,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分摊到每个合伙人身上,再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例如:甲、乙、丙三人以5:3:2的出资比例合伙开办了ABC律师事务所。另聘请两名专职律师A和B,一名会计和一名行政人员。2012年,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专职律师A和B分别取得业务收入160万元和140万元。该事务所规定,律师个人承揽的案件按办案收入的50%提成,住宿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由律师个人负担。出资律师每月固定领取工资3500元,专职律师每月工资3000元,会计1人,每月工资2500元,行政人员1人,每月工资1000元 房租水电费30万元、办公费用20万元(包含购入打印机3000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广告宣传费80万元、出资律师车辆费3万元(车辆所有权为出资律师个人)、差旅费30万元、交通费10万元及电话费5万元、律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金25万元、税务罚款1万元(上述费用包含出资律师按例扣除的办案费)。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本期利润总额=500万元-出资律师12.6万元-专职律师工资7.20万元-会计人员工资3.00万元-行政人员工资1.20万元-专职律师提成150万元-房租水电费30万元-办公费用20万元-业务招待费15万元-广告宣传费80万元-车辆费用3万元-差旅费30万元-交通费10万元-电话费5万元-职业风险金25万元-1万元=107万元。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费用税前允许扣除的金额: 1.出资律师工资3500元/月*12*3=12.60万元(国税发149号文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及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2.专职律师工资3000元/月*2*12=7.2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8】65号文件第二条); 3.专职律师的提成80万元+70万元=1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8】65号文件第二条); 4.会计人员工资2500元/月*12=3.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8】65号文件第二条); 5.行政人员工资1000元/月*12=1.2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8】65号文件第二条); 6.房租水电费30万元属于期间合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7.办公费用20万元属于期间合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8.业务招待费2.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营业收入500万元*0.5%=2.5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15*0.60=9万元,取其低者)(【2008】65号文件第五条); 10.出资律师发生的车辆费用0.00万元(实际发生额3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二条第七款); 11.差旅费30.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12.交通费10.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13.电话费5.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14.职业风险金0.00万元(本年计提25.0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八款); 15.税收罚款0.00万元(本年实际支出1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二)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107+12.6万元(出资律师工资)+12.5(业务招待费超标准金额)+0.30万元(资本性支出)+3万元(出资律师合伙人车辆费用)+5万元(广告宣传费超标准列示部分)+25万元+税收罚款1万元=166.4万元。 (三)甲、乙、丙三位律师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如下: 甲律师应纳税所得额=166.4*50%-3500*12=79万元; 甲律师应纳所得税额=79*35%-14750=26.175万元; 乙律师应纳所得税额=166.4*30%-3500*12=45.72万元; 乙律师应纳税所得额=45.72*35%-14750=14.527万元; 丙律师应纳税所得额=166.4*20%-3500*12=29.08万元; 丙律师应纳所得税额=29.08*35%-14750=8.703万元; 律师应纳合伙人所得税合计26.175万元+14.527万元+8.703万元=49.405万元。 *******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律师应纳合伙人所得税合计49.405万元。税率不足10% 如果甲乙丙的比例如下: 甲律师应纳税所得额=166.4*49%-3500*12=77.336万元; 甲律师应纳所得税额=25.5926万元; 乙律师应纳所得税额=166.4*49%-3500*12=77.336万元; 乙律师应纳税所得额=25.5926万元; 丙律师应纳税所得额=166.4*2%-3500*12=-0.872万元; 丙律师应纳所得税额=0万元; 律师应纳合伙人所得税合计25.5926万元+25.5926万元+0万元=51.1852万元。*******该事务所共取得业务收入500万元(不含增值税),律师应纳合伙人所得税合计49.405万元。税率超过10%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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