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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合理价格进行纳税调整


信息编号:22325 查看次数:2489
发布时间:2013/2/17 1:03:49 最后更新时间:2013/2/21 2:48:35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详细描述: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税收利益,这些利益可以包括获得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可以包括增加返还、退税收入,可以包括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收益。
    但是,如何判定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目前并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尚有待于有权部门予以发文明确,或者在征管实践中个案适用解决。
       低于成本价肯定属于明显偏低;收费后没有服务肯定属于明显偏高。(已有刑事案例,但现在找不到)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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