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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工资按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息编号:22311 查看次数:1753
发布时间:2013/2/15 23:38:27 最后更新时间:2013/2/21 2:45:43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详细描述:
    问:我是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有三名合伙人,投资比例分别是50%、30%、20%,2013年三名合伙人每月工资分别为5000元、4500元、4000元,请问:1、这三名合伙人开的工资是否按工资薪金缴纳个所税?2、对这种情况年末汇算时是按他们全年实际的工资总额扣除还是按每人每年扣除42000元的标准扣除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

      答:“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见国税发〔2000〕149号)

      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工资,不允许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但允许扣除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年42000元。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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