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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信息编号:22307 查看次数:3412
发布时间:2013/2/12 9:29:52 最后更新时间:2013/2/12 9:33:39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详细描述: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北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和政策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合同由以下两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

    甲方: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任海全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蓝堡国际中心1座1106
    邮政编码:
    电话:010-51299478
    传真:010-85997391
    乙方:(姓名)
       性别:男/女
    身份证/护照号码:
    律师执业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按身份证地址填写)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按实际居住地填写)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一、劳动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无固定 □/有固定 □  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本合同为固定期限的,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月,至       年  月  日止。
    鉴于甲方为订立本合同,提供         元的专项培训经费对乙方已经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聘用乙方为专职执业律师,并根据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乙方办理执业登记。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如诉讼、非诉讼等业务或其他分类方式)      。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本所注册地)                   。因工作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到下列地点工作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
    (一)仲裁机构所在地;
    (二)人民法院所在地;
    (三)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
    (四)甲方委托人办公场所所在地;
    (五)甲方委托人指定的为办理律师业务的其他地点;
    (六)甲方临时性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其他地点。
    第四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工作定额)。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 □   不定时工时制 □
    第六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天上班时间为         ,下班时间为          。中午      至      为用餐时间,不视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或未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条中用于计算加班工资报酬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合同第9条中约定的基本工资确定。
    第八条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甲方可通过岗位责任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甲方有权通过绩效考核定期评定乙方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办法由甲方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导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向乙方公示或告知。)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按照下列第(    )种模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期满后工资标准的80%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可以综合考虑乙方的工作表现、承办案件/项目的难度、经营业绩等因素向乙方发放奖金。奖金计发办法、数额、支付时间等由甲方依法定程序制定。

    第(二)种模式:
    1.乙方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试用期的基本工资为税前       元/月。(解释同上)
    2.乙方可以根据工作成果享有效益提成的权利,具体提成办法及支付时间由甲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可考虑继续采用现行律师事务所的提成办法)

    第(三)种模式:
    1.甲方按月以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向乙方支付生活费,具体数额为      元/月。
    2.甲方采取效益工资方式,根据乙方工作成果为乙方提取并支付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和办法双方可以依据甲方的提成办法另行签署业务提成协议。

    双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劳动政策的规定,可以对上述分配模式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依法约定其他分配模式。

    甲方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签署的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对于劳动报酬分配模式进行调整,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应根据规章制度或集体合同约定对本合同劳动报酬条款进行变更,如乙方拒绝变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无论以何种分配方式,甲方为保障乙方正常的生活,在乙方向甲方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应按月向乙方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对于无法完成(或  次未完成)定额或提成基数的律师,甲方可以根据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已经领取的基本工资或生活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
       第十条  乙方的基本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甲方应以货币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月□/上月□的工资,遇节假日则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基本工资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也可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如果乙方对劳动报酬产生疑问或者异议,可在下一个劳动报酬发放周期前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并领取了下一周期的劳动报酬的,视为认可甲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及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甲方工作任务不足导致使乙方待岗的,甲方应自情况发生之次月起,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乙方按月支付生活费。甲方安排乙方待岗的,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待岗通知;但乙方仍然负有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商誉的义务。


    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法定的福利待遇的费用。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乙方的病假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的80%,具体计发办法为                    。
    第十五条  乙方请事假的,在事假期间甲方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为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和其他检查、生育、哺乳等方面的待遇。
    第十八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律师注册费用、档案管理费用由甲方 □/乙方 □ 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根据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可为乙方提供其他补充形式的保险或福利。【具体内容双方商定】

    六、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及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无须规定公休日)。休息日指周六、日,法定节假日全年共十一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对公司女员工而言,法定节假日除前述规定的十一天外,还包括“三八国际妇女节”的半天休息。少数民族的节日是否也需要说明一下。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可以根据劳动用工管理需要,依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带薪年休假及具体执行参照国家规定及甲方休假办法。

    七、工作条件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在征求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意见的前提下,依法制定本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向全体员工公示。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保证乙方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及其他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甲方的社会声誉;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服从甲方安排,积极工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计划和业务需求为提供乙方学习、培训的条件和机会,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执业培训任务。
    第二十八条  甲方鼓励乙方通过各种渠道参加学习、培训或其他业务研讨活动,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需要支付费用的由乙方自行负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约定外,甲方再次提供专项费用对乙方进行培训的,双方可另行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乙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因乙方违纪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服务期剩余的时间确定向甲方返还培训费的数额。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采用书面方式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
    (三)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四)双方约定的情形出现的。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依据前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至乙方实际到岗日之间,乙方未实际为甲方提供劳动的,双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拘留、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三)项的重大损害,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的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人民币     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
    2.因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甲方、乙方分别单独地或共同连带地受到司法部门或律师协会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3.因乙方的行为使甲方失去与第三方的合作机会或使甲方遭受投诉等,使甲方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害等。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基本工资标准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不能完成定额或提成基数的。
    本条所指客观情况包括:(双方可指明)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三十四条规定解除本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15年(含)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六)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八)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九)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含)以内的。
    第三十六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且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后,双方应对乙方承接但未完成的工作做出妥善安排。乙方不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办理律师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文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三十七条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档案或者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拖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提供同意承接其档案或律师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新单位资料或者提供信息错误的,相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或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脱密期起始日,甲乙双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终止本合同的,在此期间内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但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时不为乙方办理律师档案和工作转出手续,不支付终止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后,乙方律师档案转移手续按照本合同第四十条的约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客户要求变更承办律师,乙方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结的工作有义务继续办理。在继续办理期间,甲方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竞业限制

    第四十四条  乙方执行甲方的工作或者主要利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完成的工作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知识产权权益,并且不得实施任何侵害甲方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甲方所有的书面和软件图文资料,客户名单,技巧和法律文件等均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对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职,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和/或刊物上,将甲方的客户宣传为个人客户。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不得诱导甲方的员工离职.
    第四十六条  薪金和有关个人资料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将本人薪酬或有关资料以任何形式透露给包括甲方其他雇员在内的任何第三方。
    第四十七条  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及保密事宜有明确规定,乙方应当遵守。
    第四十八条  除本合同第四十三条约定情形外,乙方在离职后   年/月(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内不得与甲方的客户有任何业务往来,甲方为此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元(或    元/月);若乙方违反此约定,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违约金支付方法和标准可另行商定)。

    十一、承诺

    第四十九条  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办理了正常的年检工作,并有合法的执业资格。乙方承诺,在签署本合同时,与其他任何单位不存在仍存续有效的劳动关系。
    第五十条  乙方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后,甲方不会因任何原因被卷入乙方与其他单位的任何形式的劳动争议纠纷中,且不存在任何未处理完毕的投诉或可能投诉事项。否则,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甲方为妥善处理争议纠纷而支付的调查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等。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或持有不同见解时,应进行协商或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进行协调,双方如书面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可将争议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和指定的机构进行调解。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有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的,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通讯地址为其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双方所需送达的文件邮寄、传真或直接送达至该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方履行了送达义务。如地址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未通知方自己承担。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一份。

    十四、其他约定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1.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
    2.甲方的规章制度;【列明】
    3.(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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