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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为原则,暂时开具收据为例外信息编号:22303 查看次数:3465 发布时间:2013/2/12 0:11:46 最后更新时间:2013/2/12 0:11:46 所在地:整个北京市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13910411936 |
详细描述: |
开发票为原则,暂时开具收据为例外
暂时开具收据的情况和处理方式: 情况1、当事人的原因。如当事人交现金时暂时不能确定发票的抬头。处理方式为可先开具收据,但一定要注明原因。 情况2、故障原因。如税控机出问题,处理方式为律师提取办案费时必须告诉财务人员发票的抬头写谁,原因消除后即刻开具发票,如果同时具备情况1,按1处理。 情况3、财务人员工作时间以外的原因。如周六日,处理方式为上班后即刻开具发票,如果同时具备情况1,按1处理。 情况4、特殊日子的原因。如到税务购票,处理方式:提取办案费时必须告诉财务人员发票的抬头写谁,原因消除后即刻开具发票,如果同时具备情况1,按1处理。 情况5、押金的原因。如风险代理的案件,处理方式为结案后开发票,结案后提办案费,如果同时具备情况1,则先按情况5处理,后按情况1处理。 情况6、税务局的原因。如营改增、超过月最高限额,处理方式为律师提取办案费时必须告诉财务人员发票的抬头写谁,原因消除后即刻开具发票,如果同时具备情况1,按1处理。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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