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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想办企业,是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


信息编号:17390 查看次数:2945
发布时间:2012/5/31 11:19:58 最后更新时间:2013/4/11 15:25:32
所在地:北京四环内
电话:010-51652816 手机:
详细描述:
    在此种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以后,再作决定:
   (1)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而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法律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
   (2)出资方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法律没有作任何限制。
   (3)财产所有权。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后形成的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股东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资财产;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
   (4)法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当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和第31条的规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5)法定权利限制。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此外,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综上所述,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限制较小,在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分支机构设立等方面都没有作限制,但其股东的财产与企业财产不分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风险较大;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法律在上述方面有限制,但是其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相分离,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当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相对较小。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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