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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如何定罪量刑?


信息编号:16913 查看次数:3677
发布时间:2012/5/18 8:38:51 最后更新时间:2012/6/25 8: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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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如何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首先本罪的构成的要件之一“明知”应该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是犯罪所得,如果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是犯罪所得的,则不能构成本罪。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是《律师业务工具》系列软件开发者。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朝阳律协代表。



发布者任海全律师,1999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主任,业绩有:已挂牌34家,定向发行16家次,收购10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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